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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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960617 【实施日期】 19960617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
一、要广泛宣传学习《规范》。《规范》是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开
二、要把实施《规范》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规范》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 【名称】 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章名】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 【章名】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
第四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 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
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
第五十九条 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
(一)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
(三)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
(四)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
第六十二条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
第七十二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 【章名】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 第七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
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
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
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 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
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
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
第八十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 【章名】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
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
第九十六条 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
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
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的规
第九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 第一百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4月24日财 |